补签合同后,企业仍应支付此前的双倍工资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2-02-07 17:19:32 点击数:
导读: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获缓刑。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现就补签合同后,被告仍应当支付此前的双倍工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

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获缓刑。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现就补签合同后,被告仍应当支付此前的双倍工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在规定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必须按照该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条文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存在免责事由。本案被告公司虽在6个月后与黄某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

二、“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从条文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字表明“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相互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而且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辩称补签合同说明双方已经就签订劳动合同的争执达成谅解,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2011年10月份,被告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要求全部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发放已经填写好的合同要求原告签名,并要求签名时按入职时或入职后后次月的日期填写,原告觉得与事实不符,故签订时直接按照当时的日期填写。双方没有产生争执,双方也不存在协商的过程,更不存在达成谅解的问题。

2、至于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此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只是该合同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起始日期是2011年3月25日的情况,只是对原告入职时间这一事实的一个追认,并不表示原告从入职之日起就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3、补签劳动合同,更不能推导出原告对于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权利的放弃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被告的推论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在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后,仍也需支付此前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代理人: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赵小兔律师

2012年2月8日

上一篇: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下一篇:劳动仲裁申请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