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说法:样板房只作参考,业主有义务确认实体房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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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先生向本报报料称,去年10月他在南城金域中央楼盘看了样板房后,签下一套房子。 去年12月收房时,却发现到手的毛坯房比当时看的样板房的采光差很多。 曾先生表示,在签约前售楼人员没有提醒他房子的采光存在差异,因此他至今拒绝收房。 位于南城东莞大道与黄金路交会处的金域中央楼盘,是由东莞市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 曾先生签下的是金域中央32幢2单元403室,当时看的样板房是2单元的703室。 在曾先生的陪同下,记者看到样板房客厅的阳台采光十分充足。相比之下,曾先生签下的403房的采光却差了很多。 因楼房的设计问题,403室的阳台上面多加一条宽约50厘米的横粱,底下砖砌的栏栅也比样板房的高出20多厘米,这使得整个客厅的采光欠佳。 在金域中央32幢2单元,记者发现仅有曾先生的403室存在这种问题。 金众地产的销售人员表示,“当时在签订合同之前,确实没有带业主去看实体房。在签订合同之后,当曾先生发现房子与样板房的采光不一样时,他们已经告知过曾先生:在一个月内,只要补上差价,即可更换楼层。” 据了解,曾先生所签订的403室,比同幢的其它楼层相同的户型要便宜一些,但具体便宜多少,金众地产的销售人员并没有透露。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赵小兔律师表示,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确认实体房与合同上描述的情况是否一致。样板房只作参考作用,它的法律意义不大。在他看来,业主不能以与样板房不一致为由提出质疑。 |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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