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说法:样板房只作参考,业主有义务确认实体房的真实情况

  发布时间:2012-03-09 09:21:49 点击数:
导读:实体房采光不足业主拒收楼律师:样板房只作参考,业主有义务确认实体房的真实情况东莞时报见习记者梁灿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时报http://dgtimes.timedg.com/html/2012-02/25/content_93…
实体房采光不足业主拒收楼
律师:样板房只作参考,业主有义务确认实体房的真实情况

东莞时报见习记者 梁灿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时报

http://dgtimes.timedg.com/html/2012-02/25/content_931488.htm

近日,曾先生向本报报料称,去年10月他在南城金域中央楼盘看了样板房后,签下一套房子。

去年12月收房时,却发现到手的毛坯房比当时看的样板房的采光差很多。

曾先生表示,在签约前售楼人员没有提醒他房子的采光存在差异,因此他至今拒绝收房。

位于南城东莞大道与黄金路交会处的金域中央楼盘,是由东莞市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

曾先生签下的是金域中央32幢2单元403室,当时看的样板房是2单元的703室。

在曾先生的陪同下,记者看到样板房客厅的阳台采光十分充足。相比之下,曾先生签下的403房的采光却差了很多。

因楼房的设计问题,403室的阳台上面多加一条宽约50厘米的横粱,底下砖砌的栏栅也比样板房的高出20多厘米,这使得整个客厅的采光欠佳。

在金域中央32幢2单元,记者发现仅有曾先生的403室存在这种问题。

金众地产的销售人员表示,“当时在签订合同之前,确实没有带业主去看实体房。在签订合同之后,当曾先生发现房子与样板房的采光不一样时,他们已经告知过曾先生:在一个月内,只要补上差价,即可更换楼层。”

据了解,曾先生所签订的403室,比同幢的其它楼层相同的户型要便宜一些,但具体便宜多少,金众地产的销售人员并没有透露。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赵小兔律师表示,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确认实体房与合同上描述的情况是否一致。样板房只作参考作用,它的法律意义不大。在他看来,业主不能以与样板房不一致为由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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