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2-03-21 21:10:38 点击数:
导读: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XXXXXXXXXXXXXXXX。被诉人:东莞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东莞市南城区XXXXXXXXXXXXXXXXX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法解除…

 

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XXXXXXXXXXXXXXXX

被诉人:东莞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XXXXXX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00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1231号到315号工资235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587.5元。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2004525入职被诉人处,任职技工组长。于201191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0315日,被诉人以申诉人违反厂纪厂规为由解雇申诉人。申诉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700元。因申诉人不同意在解雇书上签字,被诉拒绝支付申诉人201223月份工资。

二、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1、被诉人因为申诉人上班有打卡但人未到岗事宜,向申诉人进行调查,申诉人作出了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诉人仍然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直接开除。其对申诉人作出的开除处理属于违法,依法应当赔偿金。www.guwenlvshi.com

2、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申诉人工作年限为7年,故赔偿金为:4700×7个月×2=65800元。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不应分段计算。

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申诉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只应当支付赔偿金,而不应当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理由如下:

1、该条文规定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该条文规定的适用前提之二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而20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与本条文完全不符。

2、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应支付申诉人的工资,以及25%经济补偿金。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而被诉人因为申诉人不同意在解雇书上签字就拒绝支付申诉人工资,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规定,被诉人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庭依法支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

申诉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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