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有关问题的律师操作实务

  发布时间:2012-04-04 10:01:22 点击数:
导读:一、再审制度的改革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受理民…

一、    再审制度的改革

200841日,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2008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4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201115日,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召开。

1、审级变化。

修改前: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其问题是,处理程序混乱,上下级法院重复审查或推诿,再审和申诉界限不明。

修改后: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其意义是确定审查职责,明确区别再审和申诉。

明确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再审审查程序是再审程序中独立的诉讼阶段。

2、         再审事由法定化

修改前:民诉讼第179条第五项的再审事由。其问题在于概括性归纳,操作性不强。

修改后:民诉法第179条两款15项及第182条共16项再审事由。已细化每项事由,规范法院审判监督,指引当事人依法行使再审权利。

通过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化文件,完善再审事由的理解,明确各项事由的理解和裁判标准,为再审裁判提供制度性保障。

3、         再审期限明确化。

修改前:无明确期限,审查期限过长。其问题是,不是法定程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

修改后:收到再审申请书三个月内作出裁定。其意义在于审查期限程序法定化,有利于监督法院工作。

4、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

修改前:申诉案件办理的神秘主义,其问题是封闭程序,当事人地位被动。

修改后:收到再审申请书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询问当事人。其意义在于开放式程序,增强审查程序透明度和公信力。

5、         审查结果法定化。

修改前:无明确处理方式。其问题是审查结果不透明,公信力不足。

修改后:应当以裁定书作为结案文书。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再审审查结果的权利。

6、         审制格局变化。

改革前:通常救济程序为:一审、二审;非常救济程序为信访、申诉、再审。

改革后:通常救济程序为一审、二审、再审;非常救济程序为信访、申诉。

7、         法院机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分为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

立案一庭主要职责:审查处理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审理不予受理、管辖和异议上诉案件;依法处理管辖权争议案件。

立案二庭主要职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二、再审审查流程有关问题及应对策略

再审审查流程分为四个阶段: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审查结果。

1、         申请阶段。

列明申请针对的法律文书。要求: 列明审理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等重要信息。

列明具体再审事由。要求:准确、完整,不要漏列、少列、错列;不能简单表述为“实体性和程序错误”。

意义:再审审查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只审查列明的事由,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再审请求的列明:对原审裁判文书的意见;申请人的请求;费用承担问题。

案处人之特殊继承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

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该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对该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主要理由:债权让与人转让的是判决确定的债权,不是原审诉讼争议标的所涉及的债权。不受理并不损害其正当利益。

2、         受理阶段。

1)受理人面临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问题:执行压力;案件迟迟无法进入审查阶段。

策略:收到生效裁判后快速申请,减轻执行压力(裁定再审后中止执行);提供详细书面材料,争取迳行裁定;积极向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保证,争取暂缓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为再审的审查受理赢取足够时间;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需书面明确不放弃再审申请的权利。

2)被申请人面临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问题:对再审申请无从得知;法院可能久拖不决。

策略:15日内提交答辩状等书面意见,答辩状主要针对申请书提出的具体法定理由反驳,被申请人如与案件存在再审利益的,也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3、         审查阶段。

审查方式有四种:迳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审查、听证审查。

迳行裁定:适用情形是针对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不成立的情形。

调卷审查:时间为15日,实践中情形之一,调卷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调卷方式为:机要(邮寄)、巡回、传真、电子文档等。

询问调查:询问审查的情形,包括已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听证审查:其意义是听证再审审查阶段相当于正式开庭。适用情形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不参加听证的后果: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的,按照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的,不影响法院的审查结果。

再审审查中的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询问或听证中时应当组织调解。

调解后的处理:申请出具调解书的,裁定再审,另行编立“民提”字案号。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裁定准许。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仍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再审事由——实体性事由(共7项):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查结果。

驳回裁定的内容,针对再审事由逐一分析评判。

申请人的应对策略: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就原生效裁判申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再审裁定:本院提审、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指令其他法院再审。

立法本意:以提审为原则,以指定其他法院为补充,以指令原审法院为例外。

现实中的情况:指令原审法院较多,提审较少,指定其他法院极少。

提审裁定: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管辖错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的;其他情形(如地方保护、重大法律问题等)

申请人应对策略:一般申请人希望尽可能提审。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裁定:适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群体性纠纷;不方便到上一级法院诉讼的;需要重新鉴定的;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申请人应对策略:再审维持原审判决的,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

被申请人应对策略:再审改判的,有权再次申请再审,已经最高法院再审的除外。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裁定:达成和解但不能立即履行的,可由申请人撤回再审,或者同时发出提审裁定和调解书。

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听证,或在询问、听证过程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

终结审查: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力义务承受人放弃再审申请的;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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