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之案件分析报告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9-03 08:56:40 点击数:
导读:致:广东XXXX有限公司XX先生地址:东莞市企石镇XXXXXXXXXX联系电话:13自:广东莞鹏师事务所赵小兔律师电话:13726480060有关:XXX公司一案近日,本所赵小兔律师与贵司李总等人在贵司处进…

 

致:广东XXXX有限公司

XX先生

地址:东莞市企石镇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

 

自:广东莞鹏师事务所

赵小兔  律师

电话:13726480060

                                       

 

有关:XXX公司一案

 

近日,本所赵小兔律师与贵司李总等人在贵司处进行了会晤,而贵司有意委托本所代为处理贵司与东莞市XXX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之设备款项纠纷事宜。对此,本所深感荣幸。

会晤后,本所赵小兔律师会同其他同事进一步就本案进行了研究。现结合贵司提供的资料、相关陈述以及XXX公司之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就贵司欲委托之事宜,分析及报价如下:

 

一、案件情况

根据贵司的陈述、提供的资料及XXX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案件情况整理如下:

1XXX公司成立于2011411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2、在XXX公司成立之前,贵司至少与该公司之两位发起人股东(XXXXXX)共发生过5次交易行为,该5次交易行为中:

1YT2010-100#SBYT2010-113#SBYT2010-133#SBYT2010-119#SB共四次交易行为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工程承建合同关系),具体为贵司按XXX公司发起人股东之要求包工包料并安排贵司员工至XXX公司厂区内为该公司完成相关工程(YT2010-100#SBYT2010-113#SBYT2010-119#SB三份合同中,除YT2010-119#SB号合同在合同开头处对合同甲、乙方进行过一次修改外,其余各处均显示贵司作为甲方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货款,而XXX公司作为乙方则为承建工程并受领货款,该等情况出现是否因签署格式合同时发生笔误?);

YT2010-117#SB报价合同书则为XXX之发起人股东向贵司购置4ZZ1600S立式双门真空镀膜机,该交易性质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3、有关上述5次交易具体情况:

 

四个承揽合同性质的交易:

1YT2010-100#SB号交易:贵司目前向本所提供的只有《合同书》一份(具体编号有yt201009291801ytgd2010100#AB),该份合同书显示:

A、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与贵司陈述正好相反,是否存在上述的笔误情形?

B、合同签订人乙方为XXX(?),贵司在甲方处加盖了贵司合同专用章并由贵司法人代表XX签字(?)。

C、合同签订时间应为2010929日。

D、合同约定的标的为自动涂装线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680000元(不含税)。

E、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自收到订金日起150天内完工。

F、该份合同对付款方式未进行具体约定。

G、合同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工程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

H、其他。

 

2YT2010-113#SB号交易:贵司目前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共有三份:一份为《合同书》,一份为《报价单》,一份为《生产制造订单》。该三份文件显示:

A、该份合同仍然存在合同甲乙方存在笔误的可能。

B、合同签订人乙方为XXX(?),贵司在甲方处加盖了贵司合同专用章并由贵司法人代表XX签字(?)。

C、合同签订时间应为20101108日。

D、合同约定的标的为喷漆废气工程(含14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93800元(不含税)。

E、合同未约定完工时间和付款方式。

F、合同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在报价单中确定为归贵司所有。

G、根据《生产制造订单》批注显示,该交易项目最终完成9套,合同价款按比例减为767442.86元。

H、其他。

 

3YT2010-133#SB号交易:贵司目前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只有一份《报价单》,该报价单显示:

A、供货单位为贵司,并在供货单位处加盖了贵司公章,订货方由XXX签字,未见有XXX公司相关信息;

B、订货方签订时间为20101216日。

C、合同约定的标的为涂装设备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60000元。

D、合同未约定完工时间和付款方式。

E、合同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贵司所有。

F、报价单明确供订双方签字盖章,报价单即行生效,依照此项约定,报价单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对贵司及XXX均已发生法律约束力。

G、其他。

 

4YT2010-119#SB号交易:贵司目前向本所提供的材料共有两份:一份为《合同书》,一份为《报价单》。该两份文件显示:

A、该份合同需对甲乙方进行了一次修改,但合同其他各处特别是合同末尾处签章处仍存在甲乙方笔误的情形。

B、合同签订人乙方为XXX(?),贵司在甲方处加盖了贵司公章并由贵司法人代表XX签字(?)。

C、合同签订时间应为20101110日。

D、合同约定的标的为自动涂装线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30000元(不含税)。

E、合同未约定完工时间和付款方式。

F、合同约定合同货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在报价单中确定为归贵司所有。

G、存在合同书所注明的报价单编码(yt-sb-2010110701)和报价单实际编码(yt -2010110701)不完全一致之处。

H、其他。

 

一个买卖合同性质的交易:

1YT2010-117#SB:贵司目前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只有一份:《报价合同书》。该份报价合同书显示:

A、供货单位为贵司,并在供货单位处加盖了贵司公章并由贵司法人代表XX签字,订货方由XXXXXX签字

B、订货方签订时间为20101108日。

C、合同约定的标的为4ZZ1600S立式双门真空镀膜机,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440000元(不含税)。

D、对于制造周期、运输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具体约定,详见报价合同书。

E、报价合同书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仍归贵司所有。

F、其他。

 

4XXXXXX公司负责之股东的名义于2011928日向贵司出具了一份《XXXXXXX公司设备余款付款计划》,该计划书显示:

1XXX确认XXX公司尚欠贵司设备余款人民币4644239.15元;

2XXXXXX公司作出了具体的还款计划;

3XXXXXX公司承诺如未能按期还款,则按银行当期利息支付给贵司。

 

上述事实归纳,系基于贵司提供的资料、会晤时的陈述以及XXX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所整理,如贵司对此有任何补充或其他相关意见,敬请提出。

 

二、案件初步分析

根据初步整理的上述案件情况,本所提供如下分析意见,以供贵司参考:

1 从贵司提供的资料及陈述等本案相关材料来看,XXX公司的发起人股东XXXXXX两人在XXX公司成立前与贵司发生了4次承揽合同关系和1次买卖合同关系,且在XXX公司成立后由其法定代表人XXX确认了相应的余款支付义务,贵司可主张由XXX公司及两签字发起人股东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该案虽牵涉总共5个交易关系,且存在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但考虑到XXX法定代表人单方向贵司作出的付款计划,贵司可尝试只提起一个诉讼一并要求XXX公司及其签字发起人股东承担上述5次交易所导致的还款责任;

3、依据目前书面资料的约定,上述5个交易均约定了“货款未付清,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贵司在起诉时,除诉请XXX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支付剩余货款外,可一并诉请法院确认在设备款项全部付清之前相关设备所有权仍归属贵司;

4、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按照付款计划,贵司有权主张XXX公司及其签字发起人股东承担以逾期未还款项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三、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的案件情况,贵司有如下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1、通过协商方式向XXX公司方追讨。根据XXX公司法人代表XXX向贵司出具的付款计划来看,XXX公司及其本人并未否认尚欠贵司余款,且作出了相应的付款计划,若贵司认为XXX公司方还款意愿诚恳,且尚有还款能力,只是因经营暂时出现困难,导致不能及时向贵司偿还款项,贵司可考虑与XXX公司方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可要求XXX公司提供有效担保,以便充分保障贵司合法权益。

2、通过诉讼方式向XXX公司方追讨。假如XXX公司方一直拖延还款,并且该公司及其股东有意已//将转移财产,或者对外拖欠大量债务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那么,除非贵司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或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否则,贵司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通过诉讼方式向XXX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进行追讨,并尽可能在起诉前查清对方足额财产,同时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3、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压力或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XXX公司方可能不得不与贵司协商和解。那么,贵司也可以在充分衡量其和解意愿及偿还能力后,并在有可接受及实现可能的和解方案前提下,与对方进行和解,并由法院出具与判决书有同等强制力的调解书。

以上各方案,供贵司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及进展情况进行参考。

 

四、案件风险提示

假如贵司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本案债权,那么,基于上述案件分析,结合此类案件的办案经验,本所认为该案可能存在相关风险,并就此作出如下提示:

1合同中甲、乙方填反的风险:贵司向本所提供的几份《合同书》中,均出现了合同甲、乙方可能笔误以致合同权利义务倒置的情形,该等情况除非我方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中甲、乙方确实存在笔误而填反且本案受理法院采信该等主张和证据,不然我方主张XXX公司及其发起人承担付款义务将存在较大困难,甚至XXX公司及其发起人股东可以依据合同书的约定要求贵司承担付款的义务;

2胜诉后执行不能风险(诉讼保全):如果贵司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争议,因案件处理必须经过相应的诉讼程序而须花费较长时间。因此,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贵司在案件胜诉后无法执行,同时为了可能给予对方当事人更大诉讼压力,贵司可以考虑在起诉时或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方当事人的存款、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财产;

3诉讼时间及经济成本:因案件处理需要经过相应的诉讼程序,XXX公司方可能利用各方面的诉讼权利,通过反诉、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拖延本案的处理,以达到其继续拖欠贵司欠款之目的,贵司将承担较大的时间成本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成本。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如贵司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涉案债权,并决定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则相关工作烦请贵司尽快安排或协助如下:

1、授权委托

如贵司最终决定委托本所代为处理本案,那么,本所将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准备授权委托材料,在贵司签署后,本所将根据授权开展工作,具体材料包括:

1)贵司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料;

2)本所负责草拟,并由贵司签字确认之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材料;

2、证据材料准备

为向法院客观充分证明贵司之主张,并为便于贵司若获得胜诉后能顺利实现债权,除贵司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外,本所需贵司协助继续提供如下材料

1XXXXXX之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目前有效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该该两人之财产状况信息;

2)上述两人配偶的身份信息;

3X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具体包括XXX公司住所地、股东、联系方式、资产状况等信息;

4)编号为yt-sb-20100929001的报价单(对应的合同书编号为YT2010-100#SB);

5)编号为YT2010-113#SB的报价单;

6)编号为YT2010-117#SB的合同书;

7)编号为YT2010-133#SB的合同书;

8)工程及设备验收材料:案涉五次交易过程中,均涉及到验收的问题,请具体提交各次交易所涉及到的贵司完工发文(对方当事人签收);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完工证明及验收证明;

9)对方当事人向贵司支付货款的方式、金额、时间及相应凭证;

10)对方当事人如对案涉设备及安装有异议,请贵司提供相应的异议文书凭证(如有);

11)如贵司决定在起诉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则需要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并准备向法院提供与保全金额等额的担保或委托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12)其他任何贵司认为之与本案相关资料。

3、有关证据采集:

为更充分证明贵司之主张,确定对方当事人仍拖欠贵司货款之事实,贵司可采取录音、重签付款计划(具体对应到相应的交易合同,并应由XXX公司加盖公章并由XXX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等合法方式收集有关证据。

 

六、本所的服务及报价

如贵司决定委托本所代为处理上述事宜,基于本案的争议解决方案可能存在的难度、风险等问题,结合本所办理该案所花费的人力、时间及经济等相关成本,并根据本所之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之收费标准,现本所提供相应的服务报价如下,以供贵司参考:

 

1 阶段收费方式

A、一审阶段

按照本所的收费标准,一审阶段的律师费为人民币120000.00 元(正常收费170000×法律顾问单位折扣系数70%=120000)。如贵司委托本所代理一审诉讼工作,贵司须在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本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0.00元。该部分费用包括本所处理如下法律事务的费用:

1)本所整理已有材料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

2)本所参与贵司之有关商讨本案处理的相关会议;

3)通过工商局、法院等部门,调查对方目前的财产状况和诉讼情况;

4)起诉前,诉讼文书的起草、证据的整理等;

5)向法院立案及办理法院立案相关手续;

6)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7)在法院立案后,可能发生补充证据、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等法律程序;

8)作为该案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此处不限定出庭次数,并不会因出庭次数额外加收律师费);

9)作为该案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10)作为该案律师,参与与被告或相关方的法院调解或私下协商会议;

11)处理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如领取法律文书等。

如对方就还款及相关争议问题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且贵司决定委托本所代理的,则贵司与本所须另行协商代理方式及律师费问题。

 

上述法律事务如未全部实际发生,律师费数额不会因此减少。

 

B、二审阶段

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有任何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贵司继续委托本所代理该案,则须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费将按照一审收费的50%计收。

 

C、执行阶段

如贵司权利主张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亦决定委托本所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贵司须另行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费亦将按照一审收费的50%计收。

 

2 风险收费方式

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七日内,贵司预先向本所支付前期律师费35000.00元(正常收费50000×法律顾问单位折扣系数70%=35000),并在结案后再按照债权实现金额之10%(正常收费比例15%×法律顾问单位折扣系数70%=10.5%向本所支付后续律师费,该后续律师费应在每次债权实现之日起7日内向本所支付,而不再分一审、二审、执行三个程序计收律师费。

如对方就还款及相关争议问题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且贵司决定委托本所代理的,则贵司与本所须另行协商代理方式及律师费问题。

 

无论贵司最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委托本所代理该案,本所都将以专业的服务态度,以贵司之最大利益为宗旨,竭诚为贵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当然,贵司如有其他更好的合作设想,也尽请提出,以便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而最终的代理方式及律师费金额等委托事宜,以贵司与本所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七、诉讼成本说明

上述律师费报价仅为本所处理该案而收取的律师费用,并不包含任何应向第三方(如法院)支付的费用。该等其他费用(或称为“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特简要说明并供贵司参考:

1、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该等费用主要由诉讼标的金额决定,以法院根据相关收费办法出具的预缴通知为准。诉讼费用须由原告方预交,并根据最终判决结果确定原被告各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

2、在该案过程中,其他可能发生之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证据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出差至东莞市区域外)等诉讼成本及费用由贵司承担。

3、其他实际发生之费用。

 

以上是本所根据贵司目前提供的资料所作的初步案件分析及工作安排,并拟出了本所的代理方案及其相应费用报价,仅供贵司参考。

 

如有任何进一步问题,尽请函或电告。

顺颂大安!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20120618

 

注:

1、本所分析意见均假设本报告所归案之案件情况属实为基础而作出,本所对该等情况并不做也暂未做进一步调查或核实。

2、本所相关分析意见,仅供贵司参考,但绝非本所对本案争议最终处理结果的预测。本所不会也不能对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作出任何预测或承诺。

3本所不对贵司依据该等意见所采取的任何措施、行动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也同样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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