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03 15:42: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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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02    作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于自然人。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引材料或者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5、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

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上诉人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一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原告、上诉人

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免交申请。

7、决定不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告知原告、上诉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8、原告、上诉人不服本院对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作出的决定,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立案一庭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要求原告、上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原决定执行。原告、上诉人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9、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一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照上列对于上诉人的规定,由本院立案一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1、允许一方当事人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若对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败诉且未获批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判令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或者相应的诉讼费用。

12、一审胜诉而二审部分或者全部败诉,被本院判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被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依照上列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一庭办理。

1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的,依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一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7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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