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律师函
律 师 函
(2012)粤鹏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东莞分所: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系东莞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受XXX公司委托,就其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XX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XXX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表明:XXX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与贵公司签订《XX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由贵公司为其代理“专利申请、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事务”,并约定“乙方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后,应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合同签订后XXX公司向贵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计20000元。此后,XXX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需要的文件,但贵公司迟迟未能履行合同,合同约定事项贵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能办理。
XXX公司认为贵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XXX公司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XX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并请在接函后七天内退回所收取的费用,并退回已收到的相关资料文件。
本律师所建议贵公司恪守商业诚信,在接函后七天内立即向XXX公司退回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并退回已收到的相关资料文件。
否则,XXX公司将可能依法申请仲裁,届时,贵公司的商业信誉亦将受到严重影响。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并尽快作出答复。
特此函告。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小兔
电话:137 2648 0060
2012年12月14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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