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还能走多远?(

作者:联拓刘昊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2 08:56:23 点击数:
导读:刚才看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关于双倍工资的。本案员工向单位主张十八万元的双倍工资,单位抗辩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提交了收入证明,单位提交了经营目标责任书,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
刚才看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关于双倍工资的。

本案员工向单位主张十八万元的双倍工资,单位抗辩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提交了收入证明,单位提交了经营目标责任书,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约定了工作岗位、考核期限、年度考核的具体结算标准(即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的具有劳动管理及被管理的实质性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同时亦认为,该经营目标责任书,即可认定为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员工十八万元的双倍工资诉求。

这一种做法,跟北京目前的司法实务,基本相同。

2009年,我们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做了一个案件,员工持劳务合同一份,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终法院认定劳务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驳回了员工双倍工资的诉求。同时,我们在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因员工与单位之间签订过入职通知书,被认定入职通知书,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驳回了员工双倍工资的诉求。

这些司法判例,都不同于2008年初的判决精神。当时劳动合同法刚刚生效,在审查双倍工资的诉求时,基本上只要形式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会判决单位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这些司法判例的出现,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双倍工资这一诉求的限制性倾向,也折射出经济形势的下滑,导致在司法审判中,越来越重视倾向于保护企业的利益的倾向。谁说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呢?

于此同时,关于一些特定岗位上的员工,比如公司总经理、董事长、HR总监和经理、HR部门里负责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与公司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分歧,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时,一般情形下,都很难获得胜诉的结果。

而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了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方在哪里的司法倾向。如果是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时,一般也不会支持员工双倍工资的诉求。

这些司法倾向的出现,都在反应出,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一简单的法条,经过了经济形势的考验,经历了双倍工资的案件高潮期考验之后,法律人士对其认识,越来越理性。而其中的法律思维之精巧细致,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当初劳动合同法立法时,之所以出现这个双倍工资,是在提倡一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气,但是凡事皆有两面性,当初的立法者,可能很难想象,在这个法律生效之后,会出现一些专门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的双倍工资碰磁户,会出现拿走自己的劳动合同转身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的员工,会出现故意拖着不签劳动合同的一些员工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四五年之后,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司法界,慢慢厘清哪些人才是应该享有双倍工资的人群,哪些人的利益饱含有道德风险,不应该得到保护。我想,这也算是一种司法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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