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的效力到底有多大?

作者:联拓刘昊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2 08:58:29 点击数:
导读:某员工在职时,每个月发放工资三千元,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离职。离职后找到领导,说要买房,希望开具收入证明一份。由于贷款金额较高,所以要求公司开具了二万八千元/月的收入证明一份。不久,该员工向海…
某员工在职时,每个月发放工资三千元,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离职。离职后找到领导,说要买房,希望开具收入证明一份。由于贷款金额较高,所以要求公司开具了二万八千元/月的收入证明一份。不久,该员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补发在职时每个月所欠发的工资25000元;
2、支付双倍工资28000元*在公司工作时间。诉求合计为四十多万元。

在培训中,我讲到这个案例时,很多HR都不由得感叹人心之叵测。

有人情味的公司,在遇到员工买房贷款时,确实会给员工开出不符合实际收入的收入证明。如果遇到象上述案例的员工时,就难免会比较受伤。

同时,对于一些工资以现金方式来发放的员工来说,在跟公司发生争议时,往往会遇到不能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的维权障碍。通过欺骗的方式来获得收入,在实践中,确实也是一种不得已的取证方式。

这两种现象的存在,客观上,确实也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法官对收入证明的态度出现一定的差异。

上述案例,海淀区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没有采纳该收入证明来认定员工的工资标准,而是依据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该员工的月工资为三千元,并以此工资标准,裁决单位向此员工支付了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三期女职工被单位辞退的案件中,同样也涉及到工资标准的认定与收入证明的问题。该员工持有的收入证明,是在职期间为了买房而开出的,金额为五千元,在职期间工资也是以现金发放的。法官最终是认可了五千元为工资标准。

这两个不同结果的出现,跟案件的细节,关联性比较大。收入证明上的金额大小的合理性,员工实际的工作性质与此金额的匹配性,收入证明的开出时间,都会给法官的最终认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作为律师,在遇到类似证据时,从细节质证,将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

但是对于HR来说,事前控制此类风险,将远比事后控制要好。

具体的控制方法如下:

1、最好的方法是不开假证明
员工实际的收入是多少,就给员工开金额为多少的收入证明。这是控制风险的最好做法。

2、与员工签订开假收入证明的协议,或者要求员工提交一份申请书

如果是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给员工开出假的收入证明,则最好在开具收入证明之前,给员工签订一份协议,注明开出收入证明的原因,收入证明上的金额是否属实,实际的收入为多少,员工开收入证明的用途是什么,如果因为此份收入证明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话,责任由谁来承担等等内容。

如果觉得制作一份协议麻烦,则可以让此员工提交一份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写明上述内容亦可。HR可以留存入档。

3、在开出的收入证明上,注明该收入证明的用途,以及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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