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推定亲子关系案看“必要证据”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3-28 18:28:03 点击数: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司法实践中,对“必要证据”如何把握,本文以一起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抚养费纠纷案为例,进行一些探讨。
  张某与尚某于1993年结婚,1997年11月,尚某生育次子尚成,尚成的户口登记在尚某弟弟的户籍上,为尚某弟弟的儿子。2007年7月,尚某以尚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承担尚成的抚养费。尚某提交了就诊卡(出生证明)、B超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明尚成是其与张某所生。诉讼中,又申请对尚成与张某之间是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张某以尚成与其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尚成的父母明确,且有户籍资料证明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是尚成的监护人证据不足。在对其依法释明后,尚某申请对其与尚成的母子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尚成与尚某具有亲生血缘关系。之后,尚某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为尚成的监护人。在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了尚某对尚成享有监护权后,原案恢复审理。法院认为尚成出生在张某与尚某婚后,张某拒绝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张某是尚成的父亲,判决张某给付抚养费。
  就本案而言,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键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尚某对尚成享有监护权,二是推定张某是尚成的父亲。
  司法实践中,需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案件,大多是因为非法同居的男女生子育女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此类案件中,虽然未成年人是原告,但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提出的起诉,其实是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本案可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必要证据”包括:
  一、解决原告一方诉讼资格、能力的证据,即原告方须提供诉状中所列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间存在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据。这类证据一般为:1、能够明确载明二人为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登记资料;2、医学出生证明;3、亲子关系鉴定结论;4、其他足以证明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当事人怀孕、生产及抚育孩子的事实。如不能提供上述之一证据,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实体证据,包括: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规则。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须提供该子女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2、当事人之间存在交往、同居事实的证据,如:二人在孩子出生前的一个时间段内曾租房同居,房东及邻居对同居事实的证明;双方交往的书信、照片、录音、网络视频资料、手机短信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双方存在交往、同居的事实。此外,法官还可以观察原告与被诉当事人在相貌及行为举止等方面是否相像,从而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或其陈述的事实是否达到高度可信进行心理加减。
  三、原告方提交的“必要证据”高度可信,被告方又未抗辩或虽进行了抗辩,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或提交的相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综上,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只有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并且足以让人相信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作者: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钱同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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