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未与单位签合同 讨双倍工资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6-14 09:09:46 点击数:
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原告人戈某于2010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助理,2012年7月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该公司索要未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原告人戈某于2010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助理,2012年7月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该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万余元。北京市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戈某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助理职务,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行政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所在,而戈某自身却没能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与常情不符,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戈某的该请求。

    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先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戈某的请求,但是公司对此不服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在戈某入职时公司便与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12年公司总部领导进行检查时发现缺少了戈某的劳动合同,于是公司便要求戈某将其自己留存的劳动合同复印后予以保存,因此公司主张系戈某私自藏匿了劳动合同而向公司恶意索赔,故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不必支付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万余元。

    该案在通州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复印件,但戈某以该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认可其效力,公司随即提出司法鉴定,要求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是否系直接根据劳动合同原件复印所得作出鉴定(不存在叠印、转印等),同时要求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上戈某的签名是否系戈某所写作出鉴定。法院经与鉴定部门联系后被告知因缺少鉴定条件无法对公司的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戈某以其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已经与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复印件予以佐证,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的效力,虽然该劳动合同书的效力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但是考虑到戈某系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助理这一实际情况,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系行政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所在,戈某作为行政人事主管助理反而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与常情不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戈某的该请求。

    供稿人:通州法院民一庭 邱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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