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023号谢XX诉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6-28 09:56:42 点击数:
导读: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023号原告:谢XX。委托代理人:蒋XX。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委托代理人:麦XX。委托代理人:刘二。原告谢XX诉被…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023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蒋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一。

委托代理人:麦XX

委托代理人:刘二。

原告谢XX诉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2011121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1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代理人周连斌,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XX、刘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诉称:原告于200457入职,任采购一职,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原告入职以来一直勤勉工作,模范遵守厂规。但被告于2011923日突然通知原告称,即日起,原告的工作岗位由采购变为车间操作工人,原告无法接受被告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的事实,被迫提出离职。原告在20101222011110休产假,被告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或津贴。原告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严格履行,被告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原告产假期间,被告还应当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22010123日至201132期间的产假工资10500元;320118月工资4000元及9月的工资1500元。

 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属于自动离职,被告不需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

一、入职时间及职务:原告于200457入职,任职采购员。

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双方确认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确认已签订劳动合同。

四、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双方确认原告在20101232011110期间休产假,此期间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称2011111日因工作较忙而回公司上班。

五、工资领取情况:双方确认原告20118月份未领取工资数额为3399元、9月份未领取工资数额为2176元。

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1922被告发出通告,因原告工作的疏忽造成公司极大损失,将原告的职务由采购员变更为绣花间看机员。原告对此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不服,于2011926日向被告提交请假单,申请请假时间为926930,但原告本人确认当时被告并未批准申请。被告于2011926日发出通告,将原告私自休假的行为视为旷工。原告在休假期间于928日向被告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称由于被告单方面变更岗位而被迫离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离职通知书,但提交的邮件处理明细清单显示被告处陈娇已签收此邮件,被告对此邮件处理明细单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因原告926一直未来公司上班,根据职工入厂须知中第三点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原告对职工入厂须知不予确认。另,被告向本院提交客人订单、收据、网上转账记录、14次测试收费单予以证明因原告的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极大损失,不能胜任采购的工作岗位。原告对以上证据均不予确认,并称采购员的工作是执行上级管理人员安排并不能私自采购。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原告的工资表,但双方开庭时明确对仲裁审理查明部分没有异议,根据仲裁裁决可以确认原告20101月至12月的工资,原告应发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费+职务津贴+工作奖金+伙食费。其中,基本工资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务津贴以13.6×实际上班天数,工作奖金以67.84×实际上班天数,伙食费为120元。原告已领取2010122天上班时间工资146.6元。

八、申请仲裁的请求:谢XX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22010123日至201132期间的产假工资10500元;320118月工资4000元及9月的工资1500元。

九、仲裁裁决结果: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2、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012331日工资数额2766.5元、20111110日期间工资数额775.5元;3、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18月及9月工资总额为5500元。

上述事实,有职工入厂须知、客人订单、收据、网上转账记录、14次测试收费单、劳动合同、通告、请假单、邮件处理明细清单、工资单、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谢XX与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产假工资、20118月份和9月份工资的支付没有异议,且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谢XX支付该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XX向被告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原告的工作部门为办公室岗位,职务为采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亦予以确认。2011922被告发出通告,称原告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极大损失,将原告的职务由采购员变更为绣花间员工,虽然原告确认被告在20117月份通知过,但原告拒绝变更。,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重要的劳动条件,采购员和绣花间员工确属性质不同的工作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原告以被告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符合上述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至于被告所称其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因为原告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损失,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客人订单等证据均不予认可,且该损失是否由原告造成并未经过法律确认,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2500元(7.5个月*3000/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本案中,原告自2010123开始放产假,于2011111日回被告处上班,但原告庭审确认其是自愿返回上班。因此,原告实际休产假期间为20101232011110。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视同原告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012331日工资数额为2766.5元(具体计算方法:920+13.6×23+67.84×23+120-146.6元)、20111110日期间工资数额为775.5元(具体计算方法:920×6÷21.75+13.6×6+67.84×6+120×6÷21.75天)。以上共计3542元。

双方确认原告20118月份、9月份未领取工资数额为5500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工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谢XX与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限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

三、限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XX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3542元。

四、限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XX支付20118月及9月工资总额为5500元。

五、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谢XX,被告东莞XX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巍恒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上一篇:公司人事部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下一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