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索要双倍工资赔偿劳动争议答辩书

  发布时间:2013-07-01 10:01:20 点击数:
导读:


 

 

答辩人:东莞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刘某军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1、  东莞市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289日经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2、  201321日招聘刘某军入职,担任人事部门主管一职,主管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

3、  XX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均已在人事部门领导、主持之下签订完毕。

4、  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XX公司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1刘某军作为人事主管,主管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签订与保管等,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刘某军作为人事主管,他还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

3、刘某军作为人事主管,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他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在离职后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

4、刘某军作为人事主管,未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他的疏忽遗忘,要么则是故意为之,企图谋取不当利益。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他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也是基本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庭驳回刘某军的全部仲裁请求,以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201372

上一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分析报告 下一篇:违法解雇劳动争议案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