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三个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分担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3-08-08 11:21:11 点击数:
导读:《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三个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分担有何区别?来源:zhangzhiyou:日期:2012-08-02《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三个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分担有何区别?《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对…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三个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分担有何区别?

来源:zhangzhiyou:日期:2012-08-02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三个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分担有何区别?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分担较之“解释”做了较大变动。该法出台前,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出台后,前面“三个关系”各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分担?

在探讨责任如何分担之前,笔者认为需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有何区别?

    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都属于特殊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其他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务一方(雇员)与接受劳务一方(雇主)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建筑领域中常见的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承揽关系与其他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的除劳务外一般还包含完成定做任务的材料。例如建筑装修领域中业主与建筑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二“解释”与“侵权法”对以上“三个关系”如何界定的?

“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该条款用“或者”而没有用“和”,那么笔者这样理解,即“雇佣活动属于劳务活动,雇佣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务关系。“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该解释将承揽活动中的责任单独规定,并没有将承揽关系划分到劳务关系的范畴。

“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侵权法”中并没有单独提及雇佣活动中或者承揽合同中各主体的责任该如何承担,那么笔者可以这样理解,即“侵权法”认为,雇佣活动、承揽活动都属于劳务活动,雇佣关系、承揽关系都属于特殊的劳务关系。

第三“解释”与“侵权法”的效力等级孰高孰低?

“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意义在于目前法律对该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决。“侵权法”性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效力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解释”于“侵权法”的规定不冲突的条款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仍然可以适用,两者冲突的则适用“侵权法”。

对以上问题做简单分析后,下面谈“侵权法”出台前后,“三个关系”中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的区别:

第一,提供劳务一方(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害,提供劳务一方(雇员)与接受劳务一方(雇主)的责任分担。

“侵权法”出台前,“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这样理解,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受害,雇主一律承担责任。“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这样理解,即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法”出台后,《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前文所述,“侵权法”没有对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单独规定,那么笔者认为,包括雇佣活动中、承揽活动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都是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提供劳务一方(雇员)在提供劳务时致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雇员)与接受劳务一方(雇主)的责任分担。

“侵权法”出台前,“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笔者认为雇主承担的是替代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如果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法”出台后,《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旦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即便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接受劳务一方也没有追偿的权利。

笔者结合自己办案时间和粗浅研究,得出以上心得,有不妥之处,希望各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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