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陆XX,公民身份号码为430XXXXXXXXXXX。
乙方: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赵小兔律师、李林杰律师及/或其指定人担任甲方代理人,处理本合同约定之甲方委托事宜。如乙方指派的上述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继续跟进委托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之事宜,是指为甲方与汪XX就东莞市XXXX薄膜开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以及汪XX与马XX人身损害赔偿一事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包括如下工作事项:
1、就委托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2、就委托事宜拟定相应法律文书;
3、就委托事宜提出法律建议以供甲方参考;
4、参与甲方与汪XX股权转让谈判事宜。
除以上工作事项外,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其他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方对乙方及/或其指派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为:
1、查阅、复制甲方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公司资料文书;
2、查阅、复制甲方公司财务账册、资产负债清单等财务资料;
3、获取甲方公司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协助甲方进行谈判、和解,签署或签认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
具体授权事宜以及授权权限,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四、为委托事宜,甲乙双方商定按如下方式及标准计收律师费: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律师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以支付现金或汇款至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的方式付清。
2、如果甲方与汪XX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甲方继续委托本所提起东莞市XXXX薄膜开关有限公司解散诉讼或/和就马XX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甲方须向乙方再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并在东莞市XXXX薄膜开关有限公司解散诉讼结案时,甲方获得对方支付的金额超过75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0%再支付律师费;不超过的,不另支付。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乙方律师有权中止或终止工作,唯无论乙方是否中止或终止工作,乙方均有权追索其依本合同约定作出之工作的律师费。
五、乙方为办理委托事宜发生之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该费用乙方不予垫付);
2、东莞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以上费用如需乙方转交或因乙方工作需要而发生,甲方应在实际发生前向乙方预付。实际发生后乙方凭有效凭证与甲方结算。
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委托的权限,遵守其行业规范与执业准则,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之法律服务。并保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或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陈述事实及/或提供相关材料,并愿对该等事实及/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且保证对前述事实及/或材料不实、不全而致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及/或提供材料不实的,乙方有权以甲方违约为由而或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解除合同。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或因违约被乙方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乙方并可追索甲方之应付而未清付的律师费。
九、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终止,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1、委托事宜已经办结(甲方与汪XX就东莞市XXXX薄膜开关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一事签署协议书);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后自然终止,无论事情是否已经办结。
十、为了便于乙方能够及时有效地向甲方汇报委托事宜的进展、递交文件和资料,甲方提供合同后附之联系方式。甲方保证该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在其内容发生任何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两份,三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人:XXX
电话:13XXXXXXXX8
传真: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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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3楼。电话:13726480060,赵小兔律师、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