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雇劳动争议案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23 10:23:07 点击数:
导读:


原告与被告XXX劳动争议一案,针对被告所提之诉讼请求,原告特依据案件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解除与被告XXX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没有被告所宣称的程序违法之事实。

     1、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曾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单位员工进行了相关公司规章制度之培训。在证据第24页,有XXX的培训签到。

     2、在被告不适合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原告并不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对被告进行多次调岗,但是被告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工作态度越来越差。

     3、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先是通过公司决议,然后进行公示,最后送达给被告本人签收。

 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原告之规章制度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而被依法解除的,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原告之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之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原告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及裁判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作为原告之规章制度的《员工手册》及《食堂人员工作职责》,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2、《员工手册》及《食堂人员工作职责》作为原告之规章制度,其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告知,原告还就《食堂人员工作职责》专门向包括被告在内的食堂员工进行了专题培训,全体员工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之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原告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及裁判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被告与原告签订之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约定,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原告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及裁判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被告在工作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原告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所负责的食堂工作屡次被其他员工投诉。

120121022日,被告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擦员工用餐桌子),且不服从食堂负责人要求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安排,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220121023日,24日,25日,因被告连续三天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包括不按菜谱做早餐且未向食堂负责人报告、菜品质量太差导致大部分员工书面或口头投诉,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320121029日,被告因不服从食堂负责人清洁卫生工作安排,并在上班时间看电视,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420121030日,被告因制作的早餐面条太咸,遭到员工的口头和书面投诉,以及被告负责的早餐制作连续一周质量不佳,且被告还存在不服从安排等违反公司制度等现象,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52012111日,被告因上班时间再次擅自离岗看电视,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62012112日,被告因不按照菜谱做早餐,且未向食堂负责人报告,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72012115日,被告因在上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离岗看电视,并在厨房负责人要求其继续工作时,拒不认错且态度恶劣,被扣除绩效分10分,并严重警告。

820121110日、12日两日,被告因不按照食堂转班制度转班,自行决定做早餐以及不服从食堂负责人食堂清洁的安排,严重违反食堂管理制度,被扣除绩效分15分并记大过一次。

920121112日,被告因制作的菜品质量低劣,导致夜班人员无人用餐,影响夜班工作,被扣除绩效分15份,记大过一次。

(三)针对被告的多次工作失职导致被其他员工投诉一事,原告曾不下四次专门组织包括被告在内的食堂员工开会商讨并进行培训,并多次对被告进行调岗,但被告不仅不改善工作态度,提升工作质量,相反被告的违规行为还越演越烈。

(四)依据《员工手册》及《食堂人员工作职责》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一年内记大过三次以上者即可即时辞退),且被告屡教不改,工作态度越发恶化,并直接严重影响原告处其他员工的福利,导致其他员工对原告怨声载道,对原告的正常经营生活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就被告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原告可以对其作解雇处理。

(五)原告系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

1、由上所述,原告之规章制度及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原告对被告进行用工管理及裁判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严重违反原告之规章制度的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原告确系因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且原告已将该处理决定通知其本人,其本人未表示异议。

    综上所诉,被告的申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系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所谓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恳请贵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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