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揭开公司面纱,追诉股东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25 11:35:12 点击数:
导读:


 

原告:东莞市xx真空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沙xx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xx,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xxxxxxxxx。系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住址:江苏省通州市平东镇匈西村八组701号。

被告二:高xx,男,汉族,197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62xxxxxx。系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住址:江苏省如皋xxxxxxx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1003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人民币7100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两被告还清本金为止。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额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因被告一设立的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拖欠应付货款而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调解书》【案号为(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212号】。该份调解书中,xx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并自愿承担该案诉讼费用6385元(该费用原告已先行向法院预交)。对于上述货款和诉讼费用,xx公司承诺于20111024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xx公司并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东二法执字第5110号】。因有多个主体申请强制执行xx公司财产,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xx公司的财产拍卖后对执行款项进行了分配处理,原告仅分配得执行款项96351元,尚有710034元的合法债权未能实现。该系列执行案分配完毕后,因xx公司暂查无财产,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中止执行。

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xx公司的股东,在xx公司所有设备被拍卖,工人被遣散,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下,应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两被告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甚至灭失,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东莞律师东莞顾问律师网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   

上一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代理词(雇佣还是承揽关系) 下一篇:东莞律师推荐的还款计划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