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企业是否必须缴存公房公积金的律师事务解答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4-10 07:43:12 点击数:
导读:最近很多顾问单位收到政府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向律师提出咨询,现一并答复如下:法律条文:国务院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
最近很多顾问单位收到政府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向律师提出咨询,现一并答复如下:

法律条文:
     国务院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律师实务解答:
1、住房公积金为强制性购买,属于法定义务,企业或员工均不得放弃,也不得协商放弃。
2、企业应当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取员工应缴纳的部分。
3、目前(只是目前),政府仍持宽容态度,报一部分员工,则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过去。
4、完全不设立账户,不交纳的,可能会被处罚。
5、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暂时可以考虑按员工的10-20%比例确定人数缴纳。但法律上仍有风险,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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