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的问题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4-21 08:33:19 点击数:
导读:鉴于:诉讼或仲裁中所查证的事实(待证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客观事实)是不予认可的,而只有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所以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经常会发生…

    鉴于:诉讼或仲裁中所查证的事实(待证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客观事实)是不予认可的而只有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事实)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所以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也经常会发生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情形,现赵小兔律师结合多年办案中积累的经验,拟出如下注意事项,谨供诸位参考:

一、保管好证据材料

1、长期合作的合同

公司在第一次与客户发生业务合作对方签订详细、完备的长期合作合同(如买卖合同或加工合同或其他合同),合同应重点填写以下内容:

1货物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见由买方发送经卖方确认的采购单(或订购单、加工单等)

2货物价款、结算方式;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按货款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违约金

3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4包装方式、检验规范和方法;检验期限。明确约定应在几天内验收,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5争议解决方式(如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商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选择仲裁。仲裁的优势,详见往期的推送内容)。

6)属于整台机器设备(或其他)的,还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应当注意的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时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或仲裁委不予支持。

2送货单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例对方对签字的员工不予承认的案例。在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签字人确实属于对方员工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对送货单不予采信,出现对出卖方(原告)不利的判例。

因此,送货单在交由对方仓管人员或质检人员签字该员工第一次签字时最好要求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章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印章。之后换了员工,则仍要求在其第一次签字时加盖公章。

公司务必保管送货单原件。(如果对方对账时要求收回原件,则卖方在开始时就应多备几份,至少留有一份原件保存在自己处,以便在诉讼或仲裁时举证。)

3、对账单

公司要与收货方至少每月对账一次,对账单上除应对好本月的帐外,还应写明截止对账之日的总欠款项及其他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应掌握对账单原件,对方以传真方式发送对账单后,还需对方邮寄原件(费用到付都没问题)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回来

4、函件、邮件

妥善保管与债务单位业务往来的函件,邮件。函件要有收货单位的公章,邮件应使用中国邮政EMS等可查询记录的快递服务,并写明邮寄物品清单、保管邮寄凭证。

5电子证据

交易往来中,双方的往来邮件、QQ记录、手机短信、微信等也应妥善保存。电子证据也是非常重要有效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传真件虽然也属于证据原件,但实践中往往与复印件无法区分,而导致无法认定,因此建议在交易往来中尽量使用电子邮箱的方式交流。(QQ记录、手机短信、微信等往往容易被删除、被篡改,故并非首选

6、录音录像

如果上述某些证据欠缺,在追收货款前,应做些其他的证据作为佐证,如录音录像等。(但录音录像单独作为证据的,很难获得支持)

二、收集客户的必要资料

自建立业务关系时起,收集客户的必要法律资料并建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现在工商局网站都是对公众开放,任何人均可网上查询公司的基本登记资料

2、业务往来的法律文件,如有多次交易,先前交易形成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交易惯例的存在

3、客户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其债权人信息,以便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及执行其财产。

4、债务人的用章制度,以确保合同、收货单、对账单等资料上签章的合法性、真实性。

5、债务人的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以确保收货人员和其他签收人有相应的权利,或以证明上述人员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1诉讼时效是指受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法院维护其权利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维护。

2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两年内未进行主张,超过2年后在起诉或仲裁,将失去胜诉权。

3为防止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公司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至少应向债务单位主张债权一次,以中断诉讼时效,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

4主张债权的法律方式,具体有委托律师发函追索债务、要求对方向公司发出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对帐单、向对方寄送的催债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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