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07-01 07:22:31 点击数:
导读:一、借款时应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

一、借款时应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诉讼时,如果无法说清楚是什么情况下的欠款,往往只凭“欠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二、借款时应注明借款的交付方式。

    司法实践中,仅仅有借条打官司存在败诉的风险。因为原告无法举证已经交付了借款,被告往往只承认先写了借条,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因此,书写借条时,应同时注明已交付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通过第三方支付或代收的,也应当注明清楚!)交付现金的,可以另外要求出具收条或者在借条中写清已支付现金,大额现金的,最好还能保存自己在银行取款的凭证,或者拍照固定场面;银行转账的,应当注意保存银行凭单。

三、其他经济纠纷情况下,应写“欠条”,不宜写“借条”。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借条”的效力高,于是无论什么情况(如拖欠货款,拖欠以前的借款)下都要求债务人写“借条”。但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要实际交付了借款才生效,因此经常出现诉讼时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而导致“借条”不被法院支持而败诉。

    其他债务关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欠条”或“结算书”或“还款计划书”,反应事实真相,并保存好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凭证。
四、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或认为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都出不支持,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导致无法主张利息。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即便约定5%每月,也不是全部无效,只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而已)

五、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六、要求对方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人爱面子,关系好的往往不好意思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有时连借条都不要意思让对方写)。而一旦产生纠纷(前面没防范好,往往产生纠纷,之前再好的关系也是假象),原告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而导致立案困难,或手续繁琐(如需委托律师前往对方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其身份信息等)。

    所以,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而不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方便复印时,直接拿对方身份证正反面用手机拍照留存亦可。
七、在借条中约定仲裁管辖
     借款关系本来就简单,如果约定了仲裁,对通过法律途径追款有如下好处:1、速度快。仲裁一裁终局,不像到法院,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2、律师费败诉方付。通过仲裁,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方违约的成本。仲裁裁决效力与法院判决等同,都交由人民法院执行。

   建议约定:因本借条(或借款合同)引发的任何纠纷,均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

   (东莞目前有两家仲裁机构可供选择,一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一是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中心,办公地点都在东莞市南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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