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优势

  发布时间:2014-07-06 20:04:14 点击数:
导读:意思自治灵活简便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当事人可以选定自己信赖…

意思自治 灵活简便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当事人可以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和意见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共同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这些自治权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得仲裁程序既灵活又简便。

一裁终局 经济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效率体现,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专家断案 公正及时

仲裁是由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机制。居中裁判的“第三人”即仲裁员均为各专业领域的知名人士、权威专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结果的公正。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灵活简便,仲裁结果一裁终局,加之仲裁机构较强的服务意识,使仲裁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及时。

保守秘密 保护商誉

原则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也可以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充分保障正当权益

仲裁不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请求,还保护当事人因解决纠纷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与执行

仲裁的一切优势最终落实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套简捷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富有效率。中国大陆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全世界已有144个国家加入和继承该公约。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还可在《纽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得到普遍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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