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如何考量

  发布时间:2016-02-29 20:06:01 点击数:

1、是主体要件。

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义务主体,一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通常就是公司拥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一定要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只有积极的股东才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消极的股东不应承担人格否认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对象一般指的就是股东,如果是公司董事滥用法人人格,则应按新《公司法》有关董事职责追究的规定处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和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只有他们才有权作为权利主体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2、客观的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即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各种各样,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如果出资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交易行为,而又不具备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适应的足额资本,其经营风险就有可能转嫁至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身上,而股东则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因此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应作为判断滥用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当然这种情形在我国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因为我国公司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只有达到法定最低数额或章程规定的数额时方可成立。因而在公司资本不足时,低于法定最低资本时,公司是不能成立的,只应适用公司成立无效,而不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这种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极不相称的风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利益,而公司独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违反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

(3)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例如利用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减免税务的政策规定,虚假注册社会福利企业,而实质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员,以此规避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税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这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情况较严重。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由其背后的股东过度控制和支配、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等都是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具体表现。

3、结果要件。

即滥用公司人格已造成逃避债务、严重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即使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但不具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公司仍然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则无需揭开公司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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