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7-05-12 10:40:14 点击数:

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为了明确权利责任,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并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厂房事宜,定立如下协议:

一、 租赁地点及面积:

甲方提供位于东莞市                         厂房,面积约          平方米;水电齐全,租于乙方兴办企业使用。

二、 租赁期限:

               日起至                日止,共   年。

三、 装修期和记租日:

乙方进入厂房进行厂房装修起计装修期。(装修期限不计房租)

                      日开始计租(通水、电为准);  

四、 厂房/宿舍租金:

厂房租金按每月        /平方米;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拾整;     

五、 付款方式:

(1) 签定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付   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另同时交付首月租金。合同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房屋无损坏结清一切费用后,甲方不记利息退回乙方所交的   个月保证金;

(2) 租金于每月5号前交清,甲方给予收款收据。逾期甲方可按每天收取1%的违约金并可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逾期1个月未按时交租金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所交保证金。

六、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千伏安的用电量。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合法经营,在合法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完全自主的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责任,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租赁期内经营盈亏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承担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工资拖欠、员工待遇、工伤事故等)及其它各类事情引起的全部责任,因乙方的人员、物品、设备或生产流程中引起甲方、周边企业、其它人员或建筑物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甲方对此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有权处罚乙方同时监督乙方进行赔偿。如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作为出租人的甲方承担了法律责任,其责任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有追索权。

2)在本合同在效期内若乙方逃逸,或不提前向甲方申请退租强行解约、搬离被视为逃逸的,因其已严重违约,性质恶劣,甲方可立即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为减少损失甲方可无需征求得乙方意见即行招租,同时,甲方没收押金,乙方除需按标准如数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租赁费用外,同时还要向甲方支付免租期的租金、支付甲方付出的因签订本合同所支付的介绍费(佣金),如果因逃逸行为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在损失的范围内赔偿,因乙方严重违约,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赔偿金,如未按前述标准执行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的机器设备、货物及办公设备出入。

3)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维护保养权。在本合同终止时保证全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以安全、卫生、可靠、正常运行状态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其它承租方的区域及甲方空置的区域。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防盗、保卫等工作,如因上述原因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房屋、房屋内的财产、人员等)一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及时清理生产垃圾,杜绝高空抛物及污染物业周边,因乙方直接或间接高空抛物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务损失由乙方承担双倍责任,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同时,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物品,乙方应对租赁物及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工作人员、房、物)购买保险(包括责任险、防盗险、火灾险、水灾险等)。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物品的丢失、损坏、火灾、水灾、其他灾害或人员伤亡等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各消防安全设施,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物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因火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消防安全,但应事先通造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不退回保证金,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厂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权;

2)乙方拖欠租金达壹个月甲方有权处理出租该物业;

3)利用厂房、宿舍进行违法活动;

4)未经同意擅自拆改厂房结构;

5)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到次月20日之前未能正常发放时;

(二)租赁期未满,因乙方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提前90天通知甲方,否则补偿甲方3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且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甲、乙双方同意签定终止合同书;

九、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厂房经营不当而引起火灾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厂房、宿舍)一概由乙方负责;

十、合同的变更、终止:

1、 租赁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签定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定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2、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政府征用该厂房土地,本合同则自动解除,退回给乙方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或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自动终止。

3、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其承租的本合同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也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为按建筑物现状承担;承租后不得以房屋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或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由于没有上述相关证件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自己承担。

4、 如本合同因报建手续问题或其它问题确认无效,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对甲乙双方仍然有效。

5、 合同到期后,不动产及建筑附着物(包括供水供电设施、入墙入地等相关设施等)归甲方所有,可动产归乙方所有

6、 如合同到期,乙方需要续租需要提前3个月跟甲方续签合同,租金另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可另外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同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租赁物所在地或乙方的注册地均为合法送达地址,任何法律文件一经寄送即视为合法送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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