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赵 小兔律师 高级合伙人、仲裁员
联系电话:137-2648-0060
咨询范围: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事。
微信公众号
欢迎扫码关注
侵权纠纷法院案例
- 家长发帖称幼儿园“虐童” 被判删帖并道歉
- 劝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见义勇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
- 价格促销商业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 新闻媒体组织“评丑”活动不构成侵权
-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 车辆寄存人过错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 临时性农村施工队的属性及责任承担
- 跟团旅游受伤后起诉 类型的选择与确定
- 雇员受伤谁担责,确定合同性质是关键
-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认...
- 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 应认定为直接销售者
- 醉酒致死,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的认定
- 流浪猫的终审判决(
- 网络侵权可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结果发生地
- 因定损产生的鉴定费用并非一律由侵权方承担
- 七旬老太商场购物摔伤获赔
- 从事雇佣活动的司法认定
- 原因竞合侵权及按份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