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中法律风险提示之二合同管理与货款催收篇

  发布时间:2014-11-03 10:24:05 点击数:

赵小兔律师

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中心),仲裁员;

广东省江西余干商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深圳市余干商会,副会长。

法律咨询热线:137-2648-0060


二、合同管理与货款催收篇

1、未建立合同制度,大部分交易都没签订合同。客户的业务往来只有订单,不注重框架合同的签订及规范,易产生纠纷。

风险提示: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合同就是双方解决问题的基础,没有合同的条款约束,很难维权。俗活说口说无凭,法院打官司只看证据。

律师建议:销售或加工的,尽量与客户或供应商签订一份长期的合同,合同可以约定今后的交易以该合同为准,并以每次的订单作为附件。通过框架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锁定客户方的基本信息,发生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定纷止争的标尺。

 

2、合同谈判中,为揽生意,对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作修改争取,易被限制权利。

风险提示: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必然对其的权利进行过度保护,而对己方的权利毫无保护或保护不完整。

律师建议: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不合理的要据理力争。必要时不要怕麻烦,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3、合同只在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合同附件不签字盖章。

风险提示:合同不加盖骑缝章,存在被替换的可能,附件不盖章,则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建议:1、合同每页都要签字盖章或加盖骑缝章,杜绝替换可能。2、合同附件也要像主合同一样签字盖章,并注明是哪一份主合同的附件。

 

2、合同中重要条款未作约定。

风险提示:未约定重要条款,导致维权困难,或维权成本加大。

律师建议:1、销售合同或加工合同中,应约定三个重要条款“逾期付款的按欠款的千分之二每日计算违约金、明确验收后期并约定逾期检验或检验后未通知视为合格,约定发生纠纷交由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2、采购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应约定四个重要条款“逾期交货的按总货款的千分之二每日计算违约金(货期紧张的,可以明确写清楚并将违约金调高)、约定质保期、保修期、维修期等、约定质量不符的损失如何赔偿、约定发生纠纷交由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

 

3、送货单只有对方员工签名。

风险提示:如果只有员工签名,该员工又没有购买社保,且没其他证据证明该员工是对方工作人员或有权签送货单时,存在败诉的风险。

律师建议:1、第一次签署的时候,要求加盖对方公司公章;2、更换签名人时,再次要求加盖对方公司公章;3、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使用的收货专用章格式,则此后收货加盖收货章亦可;4、对方特别出具授权,授权哪些人可以签署送货单。

 

4、货款超过2年未书面催收。

风险提示:超过2年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赢得诉讼。

律师建议:1、货款应在2年以内催收,催收方式包括快递催款函、律师快递律师函、对方出具盖章的还款计划书等;2、确实比较困难收回的,律师建议尽早向法院或仲裁员提取诉讼或仲裁;3、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还可以对对方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或扣押资产)。

 

5、建立合同管理以及货款催收制度。

风险提示:1)客户是需要教育的,一定要给予客户一个正确的观念:我们对所有欠款都是非常严肃的,是不能够容忍被拖欠的;2)因为时间是欠款者的保护伞,时间越长,追收成功率越低;3)销售人员在同经销商维持良好的客情关系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原则性,销售人员必须处理好同情心(其实同情客户,可能是以伤害公司为前提)和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不折不扣的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应收账款管理)。

律师建议:详见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管理以及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8年,办公地址位于闻名全国的“中国硅谷”——北京中关村的核心地带,并在上海、广东、内蒙古设有四家分所。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多次被评为省市级“先进律师事务所”、“全国先进合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设立的分所。东莞分所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东莞分所现拥有一批精通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的高素质律师、律师助理。

东莞分所建立了案件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均实行集体研究,选派最合适的律师办理,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综合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东莞分所从2004年成立至今十余年,未有一宗当事人投诉案例,历年被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评为“零投诉先进集体”,在东莞拥有较高知名度以及良好的信誉,赢得众多当事人以及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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