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案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1:19 点击数: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2008年6月共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原告经常出差,被告无聊之际便参与朋友的麻将活动,久而久之,被告便与其中一女麻友关系甚密。原告发现后,被告亦承认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出轨,出轨方便“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趁原告外出出差时机继续与女麻友来往,直至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协议无效,应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其他按协议内容执行,被告亦表示认可。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东莞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了忠诚协议,协议内容清晰,双方自愿。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关于忠诚协议,在财产分配上,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约定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该类忠诚协议都是被认为有效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的这一约定,肯定了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应视为双方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利,当然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在原告出差之际,被告与一女麻友关系甚密。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的互相忠诚,亦违背了原、被告签订的忠诚协议,所以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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