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房 分手后如何分割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7-05-23 16:13:50 点击数: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在南宁市认识,于2005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至2010年7月。在五年共同生活中,双方认为彼此比较了解,并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因此决定共同出资在南宁市购买住房准备作结婚所用。双方于2007年9月7日和2009年8月8日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共同出资、共同签名分别购买了位于南宇市青秀区某某路2号某某园1号楼2单元某某号房产和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园某某号楼某某号房产各一套。其中某某园1号楼2单元某某号房是全额付款购买;某某园某某号楼某某号房是按揭贷款购买。

由于被告的工作是跑业务要经常在全国范围内跑动,而原告的学习及工作单位均在南宁市,原告为了更好的照顾被告为了双方生活更加方便,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于2009年9月 ,原告辞去南宁的工作随被告工作更动共同生活。原告虽舍不得南宁已下岗的父母(原告为独生子女),但为了双方能更好的生活及父母的大力支持下经原告考虑再三还是辞职随被告生活。2010年3月被告又提出将来在深圳结婚生活较好,于是和原告商量把南宁的房子转让。考虑到原告是独生女且在南宁的父母均已下岗,现原告要远离父母到深圳生活,因此,原告提出在转让房子后留出20万元由原告作为赡养父母的费用,被告当时也非常同意,只是要求分作两次支付并提出由其母亲谈某某负责办理卖房事宜。原告没有多想也同意。于是双方于2010年3月29日共同签订协议并委托被告的母亲谈某某为双方的代理人协助南宁的中介机构出售双方的共有房产,具体办理售房的相关事务,包括代收售房款。

2010年6月,被告母亲谈某某在把青秀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园某某楼2单元某某号房产出售后,收取了全部售房款共计749705.00元整,但被告却没有把商量好的20万元留给原告父母。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仍没有给付之意,并以工作忙为由有意回避原告。2010年7月被告又突然到海南省去工作,并以双方感情不和等理由提出和原告分手,从此不在理会原告。后经原告查知,被告已有新的女朋友并近期要结婚(与原告没有分手前已经有了,但原告不知情),原告为被告付出了深重的感情,且被告确不以为是深深的伤害了原告。至此,原告方知被告之前的一些作法是早有预谋的。

原告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共同签名购买的以上两处房产依法应当是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既然双方无法结婚,双方共有的缘分已尽(被告醇成的),则原告依法应享有分割以上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被告独占以上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决支持原告上述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捍卫原告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东莞律师点评:

 

本案件是近几年来比较流行的案件,均是男女双方在热恋当中,到谈婚论嫁,后由分手所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看,是对其比较有利的,合同条上有明确的约定依据。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并签名购买,属于共有财产,应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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