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5-24 09:41:10 点击数: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27日,刘某在曾某(二人系亲戚关系)处借款7万元,并给曾某出具借条一张,刘某在借条上署名,借条载明:“今借到曾某人民币柒万元正,借款息按月息壹分计算,年底付息,借款时间1998年4月28日起,每年付息捌仟肆佰元正。借款人:刘某,1998年4月27日。”

1995年5月20日,刘某和柯某在渝北区登记结婚。2002年4月29日,经渝北法院作出(2002)渝北法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柯某自愿离婚;……四、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2006年2月9日,刘某和柯某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登记复婚。2006年8月22日,二人又在渝北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没有涉及到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

现曾某拿出借条起诉要求刘某和柯某归还借款7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年给付利息8400元。曾某还将柯某的房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法院判决:

 

一、 由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某本金70000元;

二、由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某本金70000元的利息;

三、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柯某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但由于自己在离婚时没有注意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让自己深陷诉讼,合法财产被冻结查封,给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身心具疲。

 

东莞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七万元是刘某一人向曾某借的,借条上只有刘某一人的签名,且并未载明此借款的用途、去向,而此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借款。刘某与柯某第一次离婚已经发生多次纠纷时并未提及这七万元的借款,而且刘某也曾某是亲戚,不排除刘某与曾某恶意串通。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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