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230万给情人买房 妻子请求分割财产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5-24 09:37:38 点击数:

基本案情:

 

郑女士和林先生都是浙江苍南县人,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林先生是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企业经营红火。可好景不长,夫妇俩的感情亮起了红灯。

据郑女士说,2001年林先生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姓吴的女子。夫妇俩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关系由此陷入僵局。2003年,林先生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屋,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搬到了上海。郑女士原本以为,全家可以从新开始新生活,但让她没有想到,吴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上海,并在此后为林先生生育了子女。2011年3月起,林先生索性搬去和吴某同住不再回家。

郑女士在伤心之余决定和丈夫离婚。由于丈夫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郑女士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可通过调查却让她惊讶地发现,原来早在2009年9月,林先生就曾从其账户中将230万元划归吴某。吴某于当月在本市徐家汇地区购置一套房屋,并取得产证。如今,房子已被吴某出售,林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

在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林先生几次开庭都未出庭应诉。为了维护权益,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8742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双方未采取分别财产制,因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除专属于被告个人的以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享有分配、处分的权利,被告在大额支出时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未征得原告同意,被告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以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

截至庭审时,原、被告均未提及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也无原、被告的共同债权人向法院就原、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异议。本案虽非离婚诉讼,但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判给原告较多的份额。

 

东莞律师点评:

 

本案中,林某出轨,将230万给了情人吴某,就这230万而言,是属于林某与郑某的婚内共同财产,他们有平等的支配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不止230万,还有98742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均匀参加财产分割。

本案中,在林某动用这230万时郑某并不知情,将巨额偷偷转移给他人可以视作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所以在郑某也林某分割财产时,郑某可以多分得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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