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裁决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6-06-20 21:42:59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02-16 14:17:30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工程局(以下称工程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人工程局申请称: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机械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内容,事后双方没有对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申请人据此认为双方的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并向仲裁委提出了异议,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争议的仲裁协议依法属于约定不明,系无效仲裁协议,昆明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本案。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88号裁决。

 

 

 

【裁决判决】 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88号裁决。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裁决具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法院应当撤销。双方在《工程机械经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内容,从该内容不能表明双方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规定的情形,在申请人认为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仲裁机构及事后达成了选定仲裁机构的一致意见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虽仲裁机构作出过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但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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