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仲裁,选择仲裁

  发布时间:2014-11-03 12:12:29 点击数:

1、什么是仲裁?(非劳动仲裁)

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由其居中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


2、仲裁有哪些优点?

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1)当事人意思自治:此精神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仲裁员及选择如何进行或终止仲裁程序等。2)公正性。仲裁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4)合理费用补偿:申请仲裁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为案件已支出的相关费用,费用包含律师费、差旅费和取证费用等。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国际可执行:中国于1987年成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调解或裁决可以在全球140多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和地区执行。


3、哪些案件可以仲裁,哪些案件不能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4、如何约定仲裁?

由于仲裁的自愿性,必须事先双方在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才能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前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合同中或补充协议建议加入如下条款:

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 。


5、清远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哪些案件?

主要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合伙合作纠纷、金融证券纠纷等民商事经济案件。


6、仲裁中仲裁员与律师的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绝大部分为专家、学者、教授以及知名律师,活跃于各大法律经济领域。他们将遵循独立、高效的原则,以仲裁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中的律师身份与仲裁员迥异。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7、仲裁庭如何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9、清远仲裁委员会地址,以及开庭点。


清远仲裁委员会

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嘉富苑首层

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开庭)中心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财津商务大厦十三楼

清远仲裁委员会广州(开庭)中心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沙太南路南方医科大学19栋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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