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起草《清廉保证及保密协议》
清廉保证及保密协议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供应商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清廉保证
1. 乙方保证绝无且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给予或承诺给予(1)贿赂;或(2)佣金、礼金、抽成费、中介费、回扣金、馈赠、有价证券、各种支付凭证、股权股份;或(3)以出借名义供占有使用财物;或(4)提供宴请、旅游、娱乐、健身活动;或(5)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等方式,诱使甲方之相关董事、经理人、员工、代理人或代表与乙方订定契约或达成交易或为任何不当之影响。
2. 乙方同意:如有任何甲方之董事、经理人、员工、代理人或代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乙方索取、要求或要求承诺甲乙双方合同或交易明确约定之外的任何不正当之利益,乙方将立即通过甲方之联系方式: 告知甲方。
3. 若乙方有任何违反上述保证情事者,甲方可迳行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同及交易,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依合同或交易全部之价款总额的惩罚性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受之罚金、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证费、取证费等)。
4. 乙方同意对于前述惩罚性违约金及/或损害赔偿之金额,甲方可径自从应付价款中扣除。若有不足,甲方仍得向乙方追索。
5. 本条规定不因双方之合同或交易之期满、终止、解除而失其效力。
二、保密义务
1. 乙方对于因履行协议而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之义务,不得泄漏与第三人知悉。乙方应限制与履行协议有关之人员接触商业秘密,且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员工不得泄漏营业秘密。
2. 乙方如有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赔偿:1、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甲方对第三人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公证费、取证费等)或2、赔偿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其他条款
1.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撤销、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时,并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其他条款均继续有效。
2.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权利义务之一部或全部移转或让与第三人。
3.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 本本协议为双方所订立之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亦是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
甲方(加盖公章): 乙方(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人职务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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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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