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起草《来料加工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
甲方(定作方): 东莞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东莞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以下简称产品/货物),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料单价及交货时间以甲方传真并经乙方确认的加工订单等文件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双方约定,以及样品(如有)为准。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原材料、夹具,油漆等加工所需辅料均由 方提供;
2、因为甲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材料出现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加工费计算标准以及结算方式及期限
1.每一规格产品的加工费标准以双方确认的加工订单或《加工费报价单》为准。
2.双方约定加工费结算方式为月结 天。逾期付款的,按总欠款额的3‰每日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 按照双方确定的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 甲方应当在收货后 天内完成产品的验收;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产品后 天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否则则视为该批产品已经验收合格;
3、甲方同意乙方所加工产品成品的不良率为_________%,该损耗部分材料由甲方免费供应。
第六条 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均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
第七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 长期有效 。
2、甲方可以单方提出终止任一批次的订单或终止本合同,但需要提前 天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订单/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刻停止加工;订单/合同终止时,乙方处已经加工完成的产品以及已经着手加工的半成品,甲方均应参照对应的成品价格支付加工费。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或增加附件。补充条款及附件(如《产品订货单》《原材料报价单》《产品送货单》《加工费报价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注:附件可为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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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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