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销售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5-03-12 10:29:58 点击数:

 

区域代理销售合同书

 

甲方: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陈风海(以实际进行销售行为的工商注册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指定区域代理

    甲方指定乙方为_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在江浙沪的销售代理。

   第二条:指定代理范围

   乙方的指定代理范围为_浙江,上海,江苏三地区。乙方需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政策和价格政策。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乙双方累计总成交额30%的违约金。

   第三条:代理期限

   201491日起至20151231日止。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

   第五条:甲方提供产品的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甲方不得在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授权区域对授权产品另设代理商。

   第七条:乙方订货后,甲方及时给予确认,并优先给予供货。在正常订货时,甲方不得以订金的方式收取乙方订货费用。

   第八条:经甲方确认,在正常产品质量投诉期内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甲方将负责更换。从乙方发往甲方的运输费用和从甲方发给乙方的长途运输费用均由甲方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对乙方的销售情况及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第十条:双方不定期互通业内咨询。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产品推广会、培训、宣传等活动,乙方应配合并开拓和维护销售市场。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推广,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要无条件接受甲方督查员的管理,同时应于每一季度初期向甲方汇报当地的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以确保代理区域的市场稳定和价格稳定。对有私定价格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乙双方累计总成交额30%的违约金。对于甲方供应的产品,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出售的价格和各类加工价格(同行业亦在调整);亦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调整销售价格(书面传真通知有效)。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市场营销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原则上不得在授权区域内(已和乙方有销售往来,或者是乙方授权甲方直接开发票的第三方,类客户)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冲货;乙方有权追甲方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甲方为支持乙方筹建(一间)销售公司,在乙方完成工商注册和租赁办公场所后,凭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单据,予以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000.00(肆万元),实际费用不足¥40000.00,以实际金额为准,超过¥40000.00,均依照¥40000.00补贴,余额部分,乙方自行承担。(以上费用依据是运营第一年的公司场地费用)

    若乙方注册的销售公司经营未满一年即放弃,公司场地费用扣除实际经营的月度费用,剩余月份费用,乙方要退回甲方。

    其他乙方所注册公司的销售由乙方自行管理和承担一切费用,亦与甲方无关。。

    第十八条:乙方可获得甲方提供的销售、技术支持和帮助,甲方应对乙方雇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在有关的技术交往中,由乙方支付派出人员的工资和往返的交通费用及提供食宿。

    第十九条: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供货,乙方若需要产品时,必须提前5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乙方在进行协作业务过程中,有责任在对外营销活动中和产品质量服务上维护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形象。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代理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透露。

第二十二条:乙方需完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在指定代理区域的销售目标,第一年度销售为产品700吨(含甲方所有在生产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月度交易数量30吨以内,货到    天内付款。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月度交易数量30吨以上不超过50吨时,甲方给乙方铺垫货款¥500000.00(伍拾万)。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月度交易数量达50吨以上,甲方给乙方铺垫货款¥800000.00(捌拾万)。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月度交易数量达120吨以上时,双方依照供货比例,再增加铺垫货款金额。

    第二十七条:每一单合同,依照签订时间的顺序依次执行发货,中途不得隔单或者跳单执行,如已经所发产品金额超过相应的铺垫货款金额部分,货到     天内付款。

    第二十八条:乙方超过30天未向甲方下新订单,乙方应于    天内将前面甲方所铺垫的货款付清。

   第二十九条:乙方向甲方所下的订单,必须在30天内将货提完,春节期间可在45天内提完订货。

   第三十条乙方所欠货款和甲方铺垫的货款,乙方应在每农历年前7天内全部付清。

   第三十一条: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或返还铺垫货款的,应当按照所拖欠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货的,甲方可拒绝供应该批货物,并要求乙方按照货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在春节开工后,甲方应保证在甲乙双方有订单的前提下,每天供货不低于2吨供货量。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确定进货明细目录后,提前5天将进货计划以书面形式传真给甲方。如甲方没在此期限间得到乙方的进货计划,将不保证这次发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货时,须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甲方保证产品质量。若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调货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从甲方发往乙方所在地的货物,因途中运输引起损坏的,乙方协助甲方处理,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若在同一地区重复授权代理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第三十七条:甲方第一次窜货、冲货,乙方对甲方进行按窜货、冲货量同倍的金额罚款;第二次窜货、冲货,甲方除按前一次方法罚款外,有权取消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由甲方发货到乙方公司所在地的运费需由甲方支付。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共同开拓区域内市场,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乙方直接将客户详细情况说明给甲方,并委托甲方直接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并直接供货给客户,此客户仍旧视为乙方客户,甲方不可避开乙方单独与此客户发生经济往来,乙方授权甲方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依照第  条执行。每次与客户议价,必须以乙方报价为准。

    第四十一条:若乙方授权甲方开具发票给第三方客户,并实际发生供货关系(代开发票除外),若客户结欠甲方货款逾期30天后,仍旧没有付款,乙方应代替客户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总货款每月一分的利息费用,但是如乙方提出走法律途径时,甲方应予以各种相关材料准备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另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本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偿条款和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为201491日到20151231,在合同期满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予续签。如乙方已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年度销售目标,同等条件下将有优先权续签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和代理产品的权利。如本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的,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后的    天内向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如有逾期,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提供乙方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及约定同时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也同时作废。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壹份。

    第四十六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

     备注:此合同有一份附件,一并执行有效(各类产品加工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邮箱号:                                邮箱号:

手机:                                 手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时间:_____ __                   时间:___ ______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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