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赵小兔,身份证号:3623307197911290513。
送达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北路金域松湖22栋2402号。联系电话:13726480060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送达地址: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坐落于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中惠松湖城1号商住楼104号商铺(具体见甲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租给乙方,乙方用于经营 ,经营范围以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 甲、乙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三_年,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押金不予退回: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
四、 租金、押金及交纳方式
1、双方确定租金为人民币2800元/月,从2015年12月25日起给付租金,每月月底应支付下月的租金(即2015年12月底前支付2015年12月25日到2015年1月24日间的租金,余此类推)。
2、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账号为:6222082010003065897,中国工商银行,户名:赵小兔。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实欠租金的千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
4、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交付5000元押金作为本合同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五、 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前两个月为装修免租期;乙方装修及经营均应与物业管理处协调好,其装修及其经营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或合同中途解除的,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装修部分归甲方所有。
六、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以及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七、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各方的法定住所或约定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均为合法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未通知造成的责任自行承担。
八、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即已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zhaoxiaotu@gmail.com_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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