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件中应提供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5-10-14 08:54:27 点击数: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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