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别让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

  发布时间:2016-06-24 11:08:26 点击数:

 

来源:南方法治报

 

 

 

  当前,投资理财方式如P2P网贷、股票、私募投资、贵金属期货等等可谓名目繁多,而许多人却被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以致未能看到潜在的风险,最终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A

 

  P2P平台突然关闭

 

  50万元借款“打水漂”

 

  【案例】201541日,戚某与一处P2P平台网站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根据其提供的账号汇去50万元现金,协议上写明的借款人为“一路向东”。P2P平台的解释为,“一路向东”是其关联企业,自己系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一路向东”未能如期支付本息,其将无条件代为清偿。谁知,借款到期前夕,由于P2P平台突然关闭,导致戚某无法查询交易记录和借款合同。鉴于戚某自己没有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而P2P平台否认借款一事,法院最终驳回了戚某的还款付息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戚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过借款和担保,而P2P平台否认,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有鉴于此,网贷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审核实际借款人、汇款账户信息,处处提高警惕,尤其要留存好汇款凭证和借款合同。

 

  B

 

  轻信私募股权基金

 

  80万元投资难以追回

 

  【案例】一家投资基金公司曾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外宣称准备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公司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者为有限合伙人,合伙期限为半年,预期年收益为12%

 

  20156月初,彭某以现金方式入资80万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谁知半年后,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事拘留。

 

而法院也以《合伙协议》与合同诈骗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彭某企图索回投资的起诉。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正因为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彭某自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索回自己的投资。这也告诫类似投资者,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因为轻信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噱头的高额利润回报,而陷入诈骗圈套,导致财产损失。

 

  C

 

  期货合伙条件欠缺

 

  90万元损失索要受阻

 

  【案例】20157月,郭先生向邱女士介绍一种贵金属期货产品时,称其已掌握“秘诀”,只要由其在网上操作,每月至少有10%以上的固定收益和风险收益,只是苦于自己的钱已全部投入经商,一时拿不出来,故希望邱女士投资合伙,盈利由邱女士得七成,他得三成,甚至表示万一出现亏损,全部由他担责。见有如此好事,邱女士当即从银行转出了90万元。鉴于90万元很快亏掉了,邱女士遂坚持以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先生承担损失。可鉴于郭先生否认合伙,法院驳回了邱女士的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郭先生既未提供资金,也没有提供实物,所谓的“秘诀”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技术,甚至郭先生与邱女士之间并不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意味着不符合对应要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正因为邱女士证据不足而郭先生否认,自然不能依据合伙来处理。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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