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诉讼

  发布时间:2016-06-06 07:48:30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某公司股东兼监事。被告某公司从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监事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复苏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原告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要求查账,但均被某公司拒绝。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全部财务账簿总账、明细账、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性账簿、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基本报表的年度、月报、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权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书面形式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本案中原告履行了知情权的前置书面申请程序,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拒绝原告查账的合理理由,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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