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入赘妻家仍需赡养生父母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9-12-31 21:21:04 点击数:
导读:作者:司家宏莘莘/整理发布时间:2009-12-3108:14:30【案情】  叶老汉与张老太有五儿三女。2008年,叶老汉患病住院,五个儿子商议每人拿出4000元,但小儿子却声称自己早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况…

 

作者:司家宏 莘 莘/整理  发布时间:2009-12-31 08:14:30

 


 

【案情】

 

    叶老汉与张老太有五儿三女。2008年,叶老汉患病住院,五个儿子商议每人拿出4000元,但小儿子却声称自己早以上门女婿身份入赘妻家,况且父母也承诺过不要他赡养,因此只支付了2000元。两位老人因此起诉到法院。

【焦点】

    男子入赘到妻家,放弃继承生父母遗产权,是否仍然要赡养生父母呢?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辩称自己已入赘妻家,放弃继承生父母的家产,不承担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法院认为,入赘妻家也是亲生父母养育之果,子女同样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儿子一次性给付父母医药费1200元,另每年给赡养费600元。

 

推荐律师: 赵小兔律师 详细介绍>>
咨询电话: 137 2648 0060
 QQ 咨询: 113298052
电子邮箱: zhao-xiaotu@qq.com
在线咨询: 给赵小兔律师留言咨询
执业理念: 诚信为本,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东                   

上一篇:东莞婚姻律师:遗嘱拆房显失公平 下一篇:东莞婚姻律师:离婚后突现债务 8万元该谁来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