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离婚后突现债务 8万元该谁来还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1-13 18:35:23 点击数:
导读:来源:中国法院网记者:龚甬钰张纯一中国法院网讯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很茫然,自己与前夫已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债务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怎么时隔两年,会有人将自己…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 龚甬钰 张纯一
 
    中国法院网讯   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很茫然,自己与前夫已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债务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怎么时隔两年,会有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而且涉及的还是一笔8万元的巨额债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张女士与胡某原是夫妻,由于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5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谁承担。而现在原告姚某出具的借据上,借款人赫然是前夫胡某,借款时间是2006年12月的某天,并且写明向姚某借的是现金8万元。由此,姚某要求张女士与胡某共同归还这8万元。

    离婚两年后还出现这么一大笔债务,张女士很茫然:“我从来都不知道有过这么一大笔的债务的。”经她辨认,借据签名确系前夫所写。

    胡某一直未来应诉,但他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向姚某借款之事,和我前妻毫不相干,此款属赌款,况且我连累她了,早就离婚了。”这与原告姚某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前后矛盾。

    滨湖法院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了几个疑点:其一,原告姚某陈述:他分别在2001年、2002年、2003年三次借款8万元给胡某。在开庭时姚某又陈述:“我在2005年4月、5月之前不认识胡某。” 姚某提供的证人则陈述,他于2005年4、5月份介绍胡某向姚某借款,而恰恰胡某因为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间被收容教养。显然姚某陈述的借款时间与其提供的证人陈述的借款时间相矛盾,与胡某被劳动教养的时间也相互矛盾。对此姚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二,对该款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姚某举证,只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未能说明具体用途,而胡某向法庭书面表示认为该借款是赌债。其三,姚某向法庭陈述其与胡某是一般朋友,在胡某第一次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借钱给胡某,也不合常理。其四,胡某于2006年12月书写借条,于2007年5月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可以看出借条形成时间正是夫妻关系恶化期间。

    这些间接证据,在梳理下形成了证据链,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矛盾之处,足以证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受理之后,认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姚某未举证证明该8万元借款符合前述情形,而胡某认为该8万元借款系赌债,张女士为不知道。故不能认定该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法院判决由胡某一人归还8万元借款,驳回姚某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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