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中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1-07 22:16:02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异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是通过申诉,为了保障申诉人在申诉中少走弯路,申诉人在申诉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一、注意申诉途径当事人申诉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原…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异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是通过申诉,为了保障申诉人在申诉中少走弯路,申诉人在申诉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注意申诉途径
当事人申诉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二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生效,删除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新《民诉法》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87条
   二、了解再审事由
新《民诉法》将民事案件再审事由修改为15项,内容涉及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多个方面。当事人申诉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一致,这些修改将有效破解目前存在的申诉再审难的问题。这15种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
   三、注意把握申诉提供的材料和证据
新《民诉法》明确申请再审提交申请书。而向检察机关申诉还需要提交法院判决书副本原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                             
四、把握申诉时限和次数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新《民诉法》未明确是否限制申请再审的次数。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五、把握审查再审案件有关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即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院长批准。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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