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处理的法律规定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6-17 18:13:41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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