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6-17 18:11:49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荐律师: 赵小兔律师 详细介绍>>
咨询电话: 137 2648 0060
 QQ 咨询: 113298052
电子邮箱: zhao-xiaotu@qq.com
在线咨询: 给赵小兔律师留言咨询
执业理念: 诚信为本,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东莞婚姻律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东莞婚姻律师: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处理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