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恋人共买房 分手生纠纷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5-07 09:00:29 点击数:
导读:发布于2010-05-0611:18:1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郭平保)一对恋人共同和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房,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实际出资人则为男方。之后,两人关系结束,出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房屋…

 
发布于 2010-05-06 11:18:13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郭平保)一对恋人共同和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房,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实际出资人则为男方。之后,两人关系结束,出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归其一人所有,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领房产证后恋情结束
据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深圳南山区的原告李先生(化名)和被告戴女士(化名)2007年3月相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当年11月24日,二人作为买受人与广东鹤山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鹤山沙坪一套房,建筑面积为72.72平方米,2008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签合同后的次日,原被告二人签署《声明》,文中被告称该套商品房由男朋友出资金买的,今后由其男朋友处理,任何人无权分享此房屋。此后,原告先后两次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合计为房屋全款。2008年10月28日,房屋所在小区管理处书面通知原告收楼。2009年11月23日,被告领取了此套房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领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二证载明该套房共有权人为原被告。原告有该房钥匙,物管费也由其支付。2009年12月,原被告的男女朋友关系结束。
李先生称,后来两人感情产生矛盾,女方不愿付房款,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拒。因此,他诉至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此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开庭时,被告辩称:“此套房是原告自愿出资,赠送与我一起购买的,是作为以后与我一起生活的承诺。”
争议焦点:赠与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是否成立?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一人还是原被告二人?本案中,被告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理由是“(原告)作为以后与我一起生活的承诺”和“(原告)自愿用我名买”。从案情看,原告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是考虑到两人的恋爱关系且即将成夫妻,但原告并无将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二人间缺乏形成赠与关系的实质要件。另外,当事双方争议的标的物为房屋,根据有关规定,房屋赠与作为房屋转让的一种形式,应以书面赠与合同为必要要件,而当事双方并不存在书面赠与合同。因此,被告关于原告已将房屋赠与其所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第二个焦点,因为双方签有书面《声明》,故依情理将涉案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是以结婚为条件,但原被告未能结婚,且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减半由被告负担。据了解,被告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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