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商誉行为

  发布时间:2006-10-14 16:35:07 点击数:
导读:一、商誉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条规定是我国竞争法上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的惟一规定,它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
     一、商誉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条规定是我国竞争法上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的惟一规定,它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或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此种行为也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或损害商誉行为。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此外,有的经营者还通过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三、从事底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须是经营者
      四、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上一篇:商标争议 下一篇:侵犯商业秘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