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扶持可获得贷款优待的四类民营企业

  发布时间:2006-10-04 12:28:17 点击数:
导读:  (一)民营科技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


  (一)民营科技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比例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划出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最高比例可达15%.省支持各地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经贸、信息、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入科技园区,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省财政对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一次性各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建设。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外向型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银行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规模,缓解民营企业出口退税难问题。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

  (三)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粤发〔2002〕15号文及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从2003年起3年内,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和创业培训等补贴。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安排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金。

  (四)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合并集中使用,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实行省、市、县按比例负担的办法,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进行深加工和保鲜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农产品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

  省对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鲜活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这批直通车证要优先发给省确认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在山区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及加工民营企业。盐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加工(腌、卤为主)企业的食用盐列入计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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