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企业开除辞退职工应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如果违反了程序,其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2:24 点击数:
导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开除辞退职工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必要的履行程序。国务院1982年4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开除辞退职工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必要的履行程序。国务院1982年4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被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同时,国务院在1986年7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3条也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此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第28条第3款也规定:“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处分职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重权轻法,尤其轻视处分职工的法定程序,习惯于领导个人说了算,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如果企业行政领导惩处职工违反以上法定程序,其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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