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开除或者被除名?

  发布时间:2006-11-01 21:44:28 点击数:
导读: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开除职工的条件有: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开除职工 的条件有: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②无故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③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④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⑤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金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⑥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⑦已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⑧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具体法定期限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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