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06-11-01 22:07:54 点击数:
导读:仲裁是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但由于仲裁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主动介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只有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才能引起仲裁程序的开始。根据…

仲裁是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但由于仲裁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主动介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只有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才能引起仲裁程序的开始。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明确该争议是否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以及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即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当事人仍有权申请仲裁。因此,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尽快申请仲裁,不要因为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仲裁权利的丧失。<2>.明确该争议应属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当事人还应根据案件的大小程度、所在企业的级别高低等因素正确选择确定受案的仲裁委员会。<3>.委托代理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已方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发生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该代表可以委托律师等人员为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4>.书写申诉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地址)等自然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后;当事人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和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经过哪些主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1>审查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是否与该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案是不是劳动争议以及是否属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是否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2>.组成仲裁庭。《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16条又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1人和仲裁员2人组成,首席仲裁员主持审理。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仲裁委员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下,弄清事实,明辨是非,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调查取证一般包括三方面工作:一是拟定调查提纲;二是根据调查提纲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三是审查证据,即对收集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核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便对证据进行正确的认定和取舍。<4>.开庭审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另外,仲裁庭开庭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开展仲裁庭的调查、辩论,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5>、调解与裁决。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送达与执行。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生效的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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