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设立指引

  发布时间:2006-09-26 15:29:14 点击数:
导读:一、法定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
一、法定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二、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办理需提交)
2、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经营者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四、期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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